2021年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在诉讼的任何状态和阶段中,辩护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五、实施宪法是审判独立的根本保障 (一)宪法实施对审判独立的作用 审判独立是一项来源于宪法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机制。(二)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 1982年宪法是在共和国刚刚经历了重大历史浩劫之后颁布的,其中凝结了党和人民对于法治的共识与期待,而依法独立审判条款(即宪法第126条)就是这些共识与理念的体现。
但这些做法容易干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导致冤假错案。在具体落实这些举措过程中必然涉及不同层面的宪法问题,需要严格遵循宪法原则与界限。例如,在目前的宪法框架内,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或者直接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统筹分配。因此,应当考虑在当前的《预算法》修正过程中,单独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预算问题,通过财政预算的独立促进审判独立。另一方面,宪法是审判独立的根本保障,只有实施宪法才能够为审判独立确立有效的制度基础。
各国之所以将审判独立原则确认在宪法中,其原因就在于,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规范,能够为审判独立提供根本的保障,为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提供价值基础和基本框架,为司法观念提供最大限度的社会共识。因此,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官任免上坚持法治原则,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使选出的法官符合法律要求。当然,从广泛意义上讲,基层群众性自治亦属于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范畴。
适应政治文明、国家治理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基本功能和基础地位,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成国家第一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释放其应有的政治效应。[15] 在近来的行政审批改革进程中,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府的做法和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大比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陷入了惯常的数字行政的误区。——政治改革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除了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府两院形成相互制约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包括完善宪法实施机制尤其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监督机制,对促进和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更为根本的作用。
一般而言,凡是地方特别重大的事项,宜由地方人大作出决定或进行立法,地方重大事项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立法。[16]法院司法权威受到的最主要威胁来自于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政府通过掌控人财物等资源形成对法院的优势和事实性制约,从而削弱了法院的独立性并减弱了司法权威。
[12]二是应当注意党的职能与人大职能的关联与贯通。独立是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与跨区域设立法院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这可能意味着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院或巡回法庭,负责特定类型和范围案件的管辖,以确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完善一府两院体制,尤其需要完善法院、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从立法权的功能上讲,地方立法权对于地方层面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1954年宪法也没有直接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术语,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方面,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充分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政党执政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执政党准确认识和把握并遵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规律,另一方面,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活动必须遵循政党政治规律,尤其是党政关系规律,其中包括政党政治、选举政治、代议政治三位一体的规律。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府两院体制,形成司法对行政的制约机制,对于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3]可以这样说,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执政党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权力,在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基础地位。
再比如,加强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无论政治领导还是执法监督,都需要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关联、贯通与协同,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司法的领导应当通过地方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展开。从这样的角度看,一些比较流行的司改设想存在不少缺陷或者说不足,它们并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社会治理的基本需求,也没有遵循哪里有问题,就在哪里解决的规律性要求。
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意义上夯实基层,通过加强基层治理改善国家治理状态。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重视,一方面,应当摆脱传统的上下思维,在一级政权层面上重构一府两院的关系,将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完全置于同级人大的管控下,从而使司法摆脱政府的实际控制,以保证基层和地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和分工协作,才是社会管理创新之道,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政治效应。关于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前提是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关键是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权能划分,这显然不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概念划分,而是涉及更为广泛的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划分与权责配置。以及确保政治改革在地方层面上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运行。
[13]另一方面,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能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表现,国家政权运作和国家治理体系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进而确立国家法治体系,这就意味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践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原则,必须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作为当前的重大课题。
二是在特殊意义上,需要特别关注地方层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地方层面上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尤其要确保基层地方党委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就要求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最为关键的政治关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内容,这一政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党执政的功能,指导这一政治关系的原则是党政统一原则和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原则。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协同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除对诉讼进行监督外,应当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构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以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体制。实际上,《共同纲领》没有直接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术语,但《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2] 实际上,地方党委书记很少以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身份出现在当地政治生活中,更少参加地方人大的具体活动。所谓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必须遵守国家法治原则,尊崇宪法法律至上地位。
这是长期以来难以形成执政党所主张和要求的尊重和服从司法判决和检察局面的主要原因。如何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充分发挥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统揽全局、协调八方的作用,通过党内民主和党内法规建设确保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如何推进执政党民主、科学、依法执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以确保执政的有效性、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政权运作的方向性,都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国家治理的整体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如前所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三个层面上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3] 200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第三个层面上规定了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关系。[11]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样的改革需要在确无替代方案时进行充分论证后审慎而行。
如前所述,政治改革,包括政府改革、司法改革等,总体方向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政治改革的轨道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铺筑的宪政道路,政治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尤其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充分说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同政治改革的逻辑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构成国家政权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其权力能力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一府两院的行政能力和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体系内执掌政权,这符合世界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自197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共制定41部法律(另修改法律11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达到191部,分别占比约为17.4%与82.6%。
——国家政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体现主导功能。首先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基础性,任何形式的改革都不能偏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摇它的基础地位和政治权威。
如前所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人民、执政党、一府两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关系中,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
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国家机关,是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组织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制度。从民主执政的角度看,执政党必须与国家政权形成必要的结合,只有与国家政权中最民主的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既避免党政合一,又促进民主执政。